在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我国现行宪法修改了几次
我国现行宪法经历了五次部分修改,分别如下:
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5.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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