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经历了五次部分修改,分别如下:
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5.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我国现行宪法共几个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五个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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