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要》强调,要在人民法院内部深挖潜力,理顺各种关系,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异地执行协作以及繁简分流办案等机制,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一、法院请求执行谁保全谁先得
法院不执行谁保全谁先得,但同一被告人同时欠多人的债务,由最先查封的法院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二、法院找不到人执行不了怎么办
法院执行的时候,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仍可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三、案件终本可以坐飞机吗
只要进了黑名单,就不可以坐,跟终本没关系。终本案件,主要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核查属实的,会立即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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