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周的非工作时间内,倘若未能出席加班活动并不等同于旷工行为。
旷工专指雇员在正常工作日未向上级请假或者虽请假却未经批准的前提下,无故脱岗不出勤的消极表现。
假如在过去数周甚至数月之内,企业已将员工原本应享有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划入上班范畴,且员工均按照单位要求进行了工作,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将会认证这些公休日以及节假日也被视作员工的常规工作日子,单位理应对此时期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薪酬。
反之,若单位强行要求员工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而员工并未提前请假即擅自缺席,便可视为旷工行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在此类情形前,员工从未在特定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参与过单位安排的加班任务,则此次单位再度提出此类需求时必须经过员工本人的同意,若员工不同意参加加班,那么其不出现在工作岗位亦不应该被判定为旷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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