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单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人员。《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实施人员的规定。其中,第一款是对一般实施主体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权集中行使的特别规定,第三款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人员的规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一)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四类情形:
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三)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即需要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授权;
(四)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也不得由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有行政机关或者是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人员能完成的,单位组织个人,只要是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比较恶劣的,都有可能会面临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n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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