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3-03-07 09:32:46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眼睛轻伤鉴定标准包括:

1、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2、眶部单纯性骨折,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3、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4、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等等。法律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眼损伤

(1)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2)眶部单纯性骨折;

(3)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4)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5)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6)外伤性斜视。

一、轻微伤的认定标准

轻微伤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我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区分了不同部位的轻微伤认定标准:

1、颅脑、脊髓: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擦伤面积五厘米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2、面部、耳廓:面部软组织创;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面部皮肤擦伤,面积两厘米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四厘米以上;眶内壁骨折;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耳廓创;鼻骨骨折;鼻出血;上颌骨额突骨折;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两枚以上或者三度松动一枚以上。

3、听器听力:外伤性鼓膜穿孔;鼓室积血;外伤后听力减退。

4、视器视力: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颈部: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一厘米以上;颈部擦伤面积四厘米以上;颈部挫伤面积两厘米以上;颈部划伤长度五厘米以上。

6、胸部损: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女性乳房擦挫伤。

7、腹部:外伤性血尿。

8、盆部及会阴:会阴部软组织挫伤;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阴囊皮肤挫伤;睾丸或者阴茎挫伤;外伤性先兆流产。

9、脊柱四肢: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一厘米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一点五厘米以上;刺创深达肌层;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骨挫伤;足骨骨折;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尾椎脱位。

10、手:手擦伤面积十厘米以上或者挫伤面积六厘米以上;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一厘米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一点五厘米以上;刺伤深达肌层;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11、体表:擦伤面积二十厘米以上或者挫伤面积十五厘米以上;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一厘米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一点五厘米以上;刺创深达肌层;咬伤致皮肤破损。

12、其他: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十厘米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十五厘米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两厘米以上;体表一度烧烫伤面积二十厘米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四厘米以上、深二度烧烫伤。

二、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特别推荐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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