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主张票据追索权:
1、票据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票据关系。
2、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3、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内向付款人行使了付款提示权即请求权,并取得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4、持票人主张票据追索权的时间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持票人票据法上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与票据权利的行使相关、由票据法特别加以规定的若干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不包括在票据权利之内。尽管从广义上说它也属于与票据有关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说来,它是不同于票据权利的另一类权利。它不依票据行为而发生,而由票据法特别规定;它虽然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财产上的请求权,但它并不仅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也有非财产上的请求权。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复本交付清求权。
《票据法》第68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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