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规定,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顺序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的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之上记载的金额支付货币的权利。追索是票据的第二顺序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因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出票人或前手请求按照票据之上记载的金额支付货币的权利。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其他规定,持票人主张票据追索权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票据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票据关系。
2、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3、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内向付款人(即出票人的开户银行)行使了付款提示权即请求权,并取得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票据的付款期限属定日付款的,定日付款的付款提示期是出票日起的十日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期是出票日起的一个月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期是汇票之上载明的到期日前;汇票之上载明有提示承兑期的是在提示承兑期的到期日之前。付款人(即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是法定的拒绝付款的证明形式之一。
4、持票人主张票据追索权的时间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转账支票的除斥期间是出票日始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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