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意义。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在法定的几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经公证的遗嘱非经公证不能撤销。
这对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遗嘱设立至生效这个时间阶段,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及其他事项都可能有所变化,因此,遗嘱公证书不能直接作为遗嘱受益人领取财产的凭证,只有在公证机构根据遗嘱生效后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者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才能作为取得遗产的凭证。
2、法律后果。
遗嘱经公证即在法律上产生优先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立有数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的一份遗嘱为准,如果当事人曾经立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又立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非经公证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立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应当是自愿的,立遗嘱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如果不自愿、不真实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无法实现,如果遗嘱的内容、或者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将无效或者无法实现,而且可能引发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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