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会使用到反担保函
在订立担保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到反担保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反担保函的种类
反担保函的种类有:
1.由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反担保函或者是可转让给担保银行的反担保函;
2.由大型企业或省级或部分市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3.其他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三、反担保函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3.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
4.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合同纠纷中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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