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万元进行美容减肥,却不见效果,29岁的刘女士将北京尚雅溪园美容美体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发还美容费并赔偿损失费2万余元。然而开庭时,被告美容院并没有出庭。
本网近日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为根据刘女士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美容美体公司承诺无效退款,故判决该美容公司退还美容费12300元。
刘女士起诉称,去年3月31日,其与尚雅溪园美容美体公司签订了一份减肥服务协议。该美容美体承诺自2009年3月31日起5个内将刘女士的体重由200斤减到135斤,并确保不反弹。如减不到135斤,1个月内无条件全额退款。
签订协议后,原告分三次向美容院支付了12300元的费用。但经多次接受服务,并没有达到被告所承诺的减肥效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12300元,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1万元。
开庭当天,尚雅溪园美容美体公司经法院的合法传唤没有出庭应诉。
法庭上,刘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健康检查表,显示刘女士于2009年10月20日所测体重为100公斤。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其交纳了美容费用后,尚雅溪园美容美体公司所提供美容服务未达到减肥效果,根据尚雅溪园美容美体公司做出了无效退款的明确承诺,法院对于刘女士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尚雅溪园美容美体公司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故判决尚雅溪园美容美体公司退还服务费1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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