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能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2017年7月13日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简称“《公证服务金融通知》”)第1条第1项明确,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等各类融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金融通知》是我国首份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层面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可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因此引起实务各界广泛关注。但该规定仅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外商投资及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并不适用。
事实上,全国各地已有不少公证机构为融资租赁合同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且大部分已经获得法院认可。
一、融资租赁的特征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二、赋强公证的作用与优点
赋强公证,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是一种可以免诉讼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的高效、合法催债方式。
赋强公证具有预防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通过前期严格审查,提升债权人的信贷风控水平,通过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威慑力,提高债务人还款自觉度,减少履约争议;事后免诉讼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节约债权人纠纷处置成本,提高债权回收效率;已经办理赋强公证的债权再转让时,有利于提高债权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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