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审判人员回避是否停止
如果开庭审理时提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案件会停止审理。
如果是要求出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回避,并且理由不充分,被审判长当庭驳回的,案件会继续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应当回避人员不回避的法律后果
(1)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
(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
(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停止而没有停止职务行为,其所作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三、刑事诉讼回避的种类有什么?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这一规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注意:申请回避权只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扩大到其他亲属。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到法定的回避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也是一种监督。
处理刑事案件时,回避之后需要继续审理此案件,刑事诉讼回避的种类有三个,分别是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以及指令回避,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避免产生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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