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转让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转让方式
(一)有偿与无偿
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前者如通过买卖或者互易等方式,后者如通过赠与或者遗赠等方式。
(二)分别转让与分地域转让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并不是必须全部转让给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人可以对转让的权利内容进行多种选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出版权、翻译权分别转让给出版社、翻译公司;除此之外,著作权人还可以把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的改编人。
著作权人也可以分地域转让自己的著作权。如其可以将北京地区和广东地区的转播权分别转让给北京某广播电台和广东某广播电台。
二、法律形式
著作权的转让还得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在允许著作权转让的国家中,有的国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法律形式为生效要件,有的国家则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在我国,转让著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与著作权人订立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与作品的许可使用相区别
著作权的转让必须是将权能完整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包括使用、收益、处分这一系列的权能。并且该权利一经转让,原著作权人就丧失了该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而作品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范围内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使用费的行为。此种情形下,著作权仍归该著作权人所有。
如果著作权的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无法再进行自由地转让其权利,该受让人实际享有的还是作品的许可使用权。
四、转让期限
著作权的转让没有固定的一个期限。在有的国家,著作权的转让期限是整个著作权保护期;而有的国家则限定了转让期限,即著作权保护期内的若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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