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程序:
当事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能够请求退休。处理退休的详细流程如下:
1、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应向单位经办人供给身份证复印件(处理养老金收取卡之用)、个人相片(处理退休证用)等材料;
2、社保经办人根据当事人详细情况填写退休批阅表,连同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于退休当月提交给社保组织,由社保组织审阅其是否契合退休条件;
3、社保审阅通往后,根据其退休年龄、参保缴费时长、历年缴费基数、当地历年社平薪酬等要素核算其详细养老金;
4、经办人根据社保核算结果完善退休批阅表并提交社保承认、核准,完结后社保发放退休批文并制造退休证,一起委托银行处理其养老金收取卡;
5、经办人将处理好的退休证、银行卡等转交退休当事人即可完结退休手续。
(一)企业应在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退休审批表和提供职工个人原始档案材料,申报退休。个体劳动者在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凭身份证、社会保险卡(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休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属下列情形的,审核时限为10日,审批时限为5日。
1、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关闭破产企业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在市、州级(行业企业在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由企业报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企业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企业申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须附有职工连续半年以上的病情证明和职工领取病假工资的原始材料以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表。
3、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在10日内退回企业,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审核审批。
(四)发现申报的档案材料中有涂改出生时间、编造档案记录,或提供非原始档案材料等情况的,应中止退休审批程序。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对档案重新核查认定后,再进行退休审批。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时,应在《职工退休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中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退休审批专用章。对申报退休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出具审批意见书。审批意见书应载明不予同意的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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