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消费者刘女士向金山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她于10月21日在金山某超市购买了二包营养日餐食品。回家食用时,发现其中的一包食品已超过食品保质期二个多月,要求店方赔偿。
区消保委接诉后,当即与店方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店方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该超市李副店长表示:超市内出现过期食品上柜销售,店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有关规定赔付给了消费者141.9元。同时,并立即组织超市有关人员对食品货柜进行清理。消费者对于区消保委及时调处投诉的工作态度和店方知错即改的行动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1、店方有过即改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清理货柜的做法值得肯定。在日常销售活动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消费纠纷,但出现消费矛盾时,商家以怎样的态度对待消费者的诉求却值得人们思考。
2、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任何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以企业诚信和实际行动确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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