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宁德市将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工伤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长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条件的人员从确认的次月起支付待遇。
据悉,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包括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老工伤人员。其中,老工伤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宁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即参保企业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伤职工;参保企业中199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关闭、破产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工伤职工待遇挂靠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支付。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宁德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盖章。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确认后,由企业参保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凭确认表从确认的次月起支付待遇。支付的待遇项目为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长期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暂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仍由原渠道解决。
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其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在计发伤残津贴时,对低于宁德市同类工伤职工(相同伤残等级)待遇标准的,按照同类工伤职工待遇标准发给。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后的次年开始,其三项长期待遇的调整按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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