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具体标准按照生活自理障碍支付,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北京市工伤生活护理费
京人社办发[2009]6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863.13元的,调整到1863.1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490.5元的,调整到149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117.88元的,调整到1117.88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三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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