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是合法的。
2、网络借贷只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即民间借贷以网络合同的形式订立借贷合同,并通过网络形式履行提供借款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2P网贷呈现以下特点。
其一,借贷双方的广泛性。如上文所说,P2P网贷的借贷双方呈现的是散点网格状的多对多形式,且针对非特定主体,使其参与者极其分散和广泛。目前的借贷者主要是个体工商和工薪阶层,短期周转需求占据很大部分。参与者的广泛性主要源于其准入门槛较低,参与方式灵活。借贷者只要有良好信用,即使缺乏担保抵押,也能够获得贷款;投资者即使拥有的资金量较小,对期限有严格要求,同样能够找到匹配的借款人。并且每一笔贷款中可以有多个投资者;每个投资者可以投资多笔贷款。这使得具体业务形式上更加分散,参与群体上也更加广泛。
其二,交易方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其主要内容包括借贷金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抵押方式和业务发生效率。在该平台上,借款者和投资者的需求都是多样化的,需要相互磨合和匹配。在这种磨合中,形成了多样化的产品特征(尤其是市场化的利率)和交易方式。此外,P2P网贷业务往往淡化繁琐的层层审批模式。在信用合格的情况下,手续简单直接,高效率满足借款者的资金需求。
其三,风险性与收益率双高。P2P网贷平台上的借款者普遍是不被传统金融机构接纳的,其往往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对贷款产品的需求特征个性化,甚至可能是传统金融机构筛选后的“次级客户”,故愿意承受更高的利率获得贷款。另一方面,P2P网贷平台和投资者也面临高成本的线下尽职调查的缺失或者不够细致的问题,仅靠网络信息的汇总分析对客户进行信息真实性和还款能力的审核仍然是一个巨大挑战和风险来源。
其四,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如上文所说,在P2P网贷中,其参与者极其广泛,借贷关系密集复杂。这种多对多的信息整合与审核,极大依赖于互联网技术。事实上,P2P网贷形式的产生,也得益于信息技术尤其是信息整合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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