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先生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今年年初,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事故,手臂骨折,随后被单位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将近一个月,花费近万元,出院后,杨先生找到工作单位,申请工伤,但工作单位却告诉他,杨先生根本就不是他们单位的人,而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人。杨先生这才明白,他当初签合同时,用人单位不是他现在所在的这家建筑公司,而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
后来,杨先生就找到了和他签订劳动合同的那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承认杨先生是与他们签的合同,但却说派遣公司没有工伤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应该由用工单位负责。就这样,杨先生被这两家单位推来推去,至今也不知道该如何申请工伤,更别说工伤赔偿了。
【法律解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由此可以理解为,劳务派遣实际上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又存在着合同关系。
因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杨先生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出现事故受到伤害,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如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杨先生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杨先生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来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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