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出具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出具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等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应当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协商意见。
办理婚姻登记居民应当出具什么证明材料
办理婚姻登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
2、本人没有配偶,也没有与对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二婚当事人,登记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证明或法院离婚判决。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全文6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