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流浪女浪迹街头,遭遇两车连环相撞,身受重伤,民政局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桐城支公司和驾驶员洪某、陈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58413.08元。10月16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05年9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洪某驾驶皖HIE57
一名流浪女浪迹街头,遭遇两车连环相撞,身受重伤,民政局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桐城支公司和驾驶员洪某、陈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58413.08元。10月16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5年9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洪某驾驶皖HIE5783二轮摩托车自南向北沿国道206线行驶至1152KM+500M处,将在东侧车道内行走的无名氏撞倒在地,随即驾车逃逸。数分钟后,被告陈某驾驶皖H15633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经过此处,将倒在东侧车道内的原告人碾压,造成原告人重伤。事发后,原告人即被送往桐城市人民医院救治,迄今已支出医疗费67799.08元。2006年4月17日,安庆市永正法医鉴定所评定原告人的损伤已构成一级伤残。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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