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以被告人罗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胥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12月13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胥X酒后驾驶微型普通客车从东乡县岗上积返回东乡县城,与公路上行人乐某发生碰撞,致使乐某受伤后倒在公路中间,被告人胥X下车看了一下,见乐某还在动,未对乐某进行抢救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饶某驾车路过,见发生交通事故,于19时58分拨打电话报警。当晚20时许,被告人罗X驾驶货车途经以上事故现场,再次碾压乐某双腿,被告人罗X也未抢救伤者并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经过往群众报警,被害人乐某经送东乡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东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二被告人在本次事故中均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罗X、胥X分别于2010年12月15日、17日投案自首。被告人胥X赔偿265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罗X赔偿1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部分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X、胥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均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X、胥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胥X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其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在其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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