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单次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而非终生只能领取24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福州下调企业工伤、失业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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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说,2010年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实施社保补贴等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通知规定,2010年1月至6月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009年4月份人均缴费基数下调20%执行;7月至12月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企业2010年6月份全体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下调20%申报;若企业职工工资低于2009年福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2009年福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调20%申报。
在调降缴费基数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不降低。
另外,2010年1月至12月,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将由2%降为1%。
2010年1月至12月,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人员实施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承担的1%失业保险缴费额度。经审批后,财政部门按季将社保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预拨入失业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失业险经办机构通过企业开户银行发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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