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飞、龚磊磊伪证一案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6-11 19:35:05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飞,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伪证犯罪,2009年7月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龚*磊,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伪证犯罪,2009年7月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0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飞、龚*磊犯伪证罪,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飞、龚*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30日傍晚6时许,被告人张*飞闻讯其父亲张XX与邻居刘X廷家发生争执,即赶到现场,发现张XX已受伤倒在地上。后被告人张*飞找到被告人龚*磊,让龚到公安机关作证,证实张XX的伤情系刘X廷之子刘X海殴打所致。被告人龚*磊在无目击打架现场的情况下,即和被告人张*飞先后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证,出具了案发当天目击刘X海将张XX致伤的证言,致使刘X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2月1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拘,同年3月4日被逮捕,同年7月3日被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飞、龚*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张*辉供述相互印证,且有证人王XX、张XX、刘X海、刘X廷、丁X等人证言,案发证明,抓获证明,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飞、龚*磊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飞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止。)

二、被告人龚*磊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刘*生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昕

,所有处理完全免费,点击查看详情。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拘役
    拘役是刑罚中的主刑之一,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
    更新时间:2024-01-11 16:15:17
查看拘役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拘役 最新知识
针对张鹏飞、龚磊磊伪证一案刑事判决书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张鹏飞、龚磊磊伪证一案刑事判决书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