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7)朝刑初字第00079号
被告人徐磊,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西城区铁影壁胡同3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4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05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第2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磊犯有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徐磊于2005年1月至2月间,化名徐杰通过互联网认识郑继华(女、26岁、北京市人),以无法回家无处住宿等名义为由,骗走郑人民币1200元及NEC牌N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50元)。
二、被告人徐磊于2005年4月至5月间,化名徐杰通过互联网认识郭颖(女、27岁、北京市人),后以其父亲出事等名义为由骗走郭人民币4900余元及三星牌E808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徐磊于2005年6月间,化名徐杰通过互联网认识徐娜(女、25岁、北京市人),后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走徐某人民币520元。后被告人被告发归案。现缴获被告人徐磊的移动电话1部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继华、郭颖、徐娜的陈述,证人宋文昌、徐立华、黄文杰、宛立达等人的证言,辨认记录、书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磊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徐磊系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的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在案之物系被告人徐磊个人财物,变价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20日亦予折抵刑期。即自2006年8月17日起至2007年7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徐磊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郑继华;追缴人民币六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徐娜;追缴人民币五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徐娜(含在案之移动电话变价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小娟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贾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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