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有关暂停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1,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上诉时效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终止调解,即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自调解结束之日起,双方的上诉限制继续有效。调解持续30日以上的,上诉时效从30日后的第一日起继续计算。第九十条:劳动争议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逐项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申请自受理之日起,视为期限中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继续审理的在规定的办案时间内,审判是否可以“暂停”
答:仲裁庭正在审理劳动争议。如遇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仲裁委员会委托调查、鉴定、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当地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如果无法继续审理劳动争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中止审理。具体办案时间扣除暂停时间后一并计算。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处理劳动争议。如果案件复杂且需要延期,可在提交仲裁委员会批准后适当延期,但对于待批准的指示请求,工伤鉴定,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天,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或者有其他客观情况妨碍仲裁案件处理的,视为中止仲裁时效,并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中止仲裁时效不包括在仲裁时效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诉讼:
(1)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任者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其法定代表人
(3)法人或作为一方的其他组织终止,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人尚未确定
(4)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小好律师还希望相关立法机关尽快出台《关于暂停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以澄清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减少纠纷,有效发挥仲裁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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