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赔偿的主要内容第一条为规范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经济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用人单位无故扣发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如果雇主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应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并按低于标准部分的25%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第六条规定的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对于患有重病和绝症的人员,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患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患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第七条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称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流动资金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的,在依法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第12条
经济补偿金应计入企业成本,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13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年度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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