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北京市地税局公开表示,对住房公积金等免税项目逐步清理,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说,但上述举措只可能针对超出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北京拟对住房公积金等之前免税收入征收个税》规定的是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擅自实行的有关津贴、补贴,不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仍属于免征税范围
据了解,对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在1997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中已经作过明确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去年10月修订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将有关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缴费明确列入免税所得,但该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中就列有“福利费”一项。可以预期的是,即将由国务院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实施条例中,必将考虑政策的延续性,就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的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占工资比例不得低于各5%.事实上,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不一样的。例如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为“单位和个人各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10%。其他地方缴存比例也大不相同,如有的地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就高达工资的20%~30%。
向“貌似公积金实为福利”者征税
此次北京市率先提出对超额部分的个人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与进行社会统筹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缴费迥然不同,住房公积金由于实行的是个人账户积累制,在过去个人所得税征管不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部分企业通过公积金渠道增加职工福利并避税。
由于所得税起征点在2006年开始从1000(或800)元统一提高到1600元,会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这一地方税收的减少,各地税收部门自然会同步强化征收管理。因此税管部门将会进一步从政策上明确,享受免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的是在“免税缴存比例”范围的住房公积金,而超过这一免税比例(或免税金额)以外的部分,就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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