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哪些情形下不得接受委托
时间:2023-02-09 10:00:16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

(3)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请人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

(4)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一、委托代理注册商标的好处

实践证明,委托代理具有许多优点:

1、交办方便、及时。委托人可就近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务。

2、省时省钱,收费合理。申请人可节省往返商标局的时间和费用。商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

3、保证质量,按时进行。代理人具备商标专业知识,熟悉申请程序,严格依照委托权限办事,并及时将商标局的意见转达给申请人,保证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

4、领证便捷,纠错及时。商标局定期将《商标注册证》寄至代理机构,注册人凭通知即可领取。如发现注册证有问题,可由代理机构与商标局联系予以更正。

5、档案健全,便于管理和监控。商标代理机构保留委托人的申请资料,通知注册人商标续展等事项。如在《商标公告》中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及时联系申请人,提供帮助。

6、能及时提供商标国外注册服务。按国际惯例,我国商标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事务必须通过国外代理机构向官方转达申请,而国内商标代理组织与国外代理机构有着密切的业务联系,可及时提供商标国外注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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