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可以进行风险代理,这里所说的风险代理包含两种形式:一种为全风险模式,即在前期阶段不给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而是在案件审理完成并达成期望结果之后,根据所涉及的标的物价值按一定比例收费,这个比例通常为30%;另一种则为预先收取基本的办案费用,一般为5000元人民币,然后在后期再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和最终结果收取相应的比例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类型的案件是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收费的。
此外,根据《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当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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