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
时间:2023-02-22 15:41:00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学校和老师之间为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并存的状况,在国外大多国家是没有事业单位这个法律概念的,在我国目前这种状况下,为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劳动聘任制。两者之间既有通过行政任务形式使用和管理教师的任命制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带有行政色彩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又有双方地位平等,双向选择。各自具有相应权利与义务的聘任制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双方通过聘用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派与任命的区别

委派和任命的区别有:任命:是指上级或者组织通过一定的形式,书面或口头指定下命令任用。委派:是指上级或者组织通过一定的形式,书面或口头,委任派遣某一人或某一组织从事某种工作或行为。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合同期限内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之后是跟公司继续签约在该用人单位继续工作。

二、订遗赠抚养协议居委会有什么作用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2.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3.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4.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5.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因此,居委会可以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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