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四、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教育机构和教师应当怎样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学校法制建设,强化师生的法制意识,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均衡、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的措施和办法。
一、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1、建立咨询制度,实施依法办学。中小学要聘请法制副校长,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作为学校日常法律事务的管理部门。一方面代表学校处理以学校为诉讼方的诉讼事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另一方面负责处理学校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出台、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提供法律咨询,提高学校依法决策的水平;参与审定学校文件、各类规章制度和各类合同、协议,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水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水平。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一是建立《校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治安。二是制定《校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师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增强预防和处理事故的能力,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三是制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积极稳妥解决信访事宜,维护学校的稳定团结。四是制定《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率,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校园。二、实施行政、司法、社会保护,维护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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