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一、文件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5号)
二、具体规定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实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在确定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时,其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的,再次失业后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计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附表:
享受失业保险期限计算标准
缴费年限享受月数
1年3个月
2年6个月
3年9个月
4年12个月
5年14个月
6年15个月
7年16个月
8年17个月
9年18个月
10年19个月
11年20个月
12年21个月
13年22个月
14年23个月
15年以上24个月
注:最长领取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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