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无条件的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殊规定:
(一)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二)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比例
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比例如下:
1、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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