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与王某是同村好友,两人均未成年。2014年8月份,在参加完朋友的生日聚会后,两人准备回家。因天色较晚,王某便向认识的欧某提出借他的摩托车回去,欧某见王某与向某都喝了酒,便告知两人骑车时注意安全不要开太快了。
之后,王某搭乘向某骑着摩托车离开。在回去的路上,王某因驾驶经验不足,直接把车子撞向了路边的树上,致使向某摔落在地。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属在看望向某时支付了1000元慰问金。之后,因双方协调无果,向某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某及监护人、被告欧某及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未成年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欧某在明知被告王某是未成年人、且饮酒,仍然将自己的摩托车出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向某清楚王某驾车的情况,仍搭乘其驾驶的车子,把自己置于危险的环境,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王某及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余元,被告欧某及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余元,原告向某自己承担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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