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快递赔偿法律制度概述
时间:2023-07-07 14:22:48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邮政法对快递赔偿的规定:

1、未保价的,按照邮件丢失、损坏或者内部件短缺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收资费的三倍;

2、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3、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赔偿。

邮政法对快递丢失赔偿规定

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法对快递丢失赔偿规定具体如下:

1、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九条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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