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当事人不能自行主动舍弃探视权。
探视权是亲生父母(即为非直接抚育孩子之一方的父亲或母亲)所独有之权益,它属于一种高度衍生的亲权范畴,不能够任意地进行处置,亦无法随意舍弃。
探视权不仅仅被视为一项权利,同时亦为父母双方须严格履行的法定责任义务,从这一层面来看,舍弃探视权的意图表达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即便在离异双方签署的协议中有规定舍弃探视权事宜的,他们仍然享有要求探视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的权力,若一方阻止其探望,那么另一方便有权以请求行使探望权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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