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赠与他人致使保证债务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主张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撤销债务人减损其责任财产的法律行为及恢复责任财产的法律效果。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此种情况要求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有已足额的抵押担保,债务人转让或放弃财产的行为未实际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不会被支持。
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被撤销的,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被撤销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律师补充:
债务人实施的以下四类行为在满足撤销权行使的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1)债权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消极或积极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3)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及以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的行为;
(4)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无论是以债务人所有之物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等物上担保,还是债务人为他人提供保证,客观上都会产生减损责任财产的可能,若其危及债权人之债权,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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