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一)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二)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三)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四)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五)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六)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想要移送管辖,那么案件要符合相应的标准。第一,案件属于未受理的案件,同时不存在相关的管辖问题,而且在移送的时候要告知当事人,该案件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起诉才可以,凡是接受了移送管辖的案件,是不能随意再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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