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儿童收养的办理材料:
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1.收养申请书(向登记机关索取);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并加盖有镇政府(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抱养小孩的证明;
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由福利机构提供);
7.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8.收养人、被收养人近期彩色2寸照片各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生活照2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彩色合影照2张;
9.被收养人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由福利机构提供);
10.福利院院长身份证复印件;
11.被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由登记机关提供)。
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1.收养申请书(向登记机关索取);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并加盖有镇政府(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证明;
7.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8.收养人、被收养人近期二寸照片各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生活照2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彩色合影照2张;
9.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镇以上医院证明);(10)在惠州日报刊登公告(公告期60天)。
孤儿的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并应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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