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者,构成犯罪。而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者,构成犯罪。
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者,构成犯罪,属于贷款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属于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如何认定?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在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使被害人遭受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诈骗罪的对象:金融凭证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的财产,即银行结算凭证的信用。
3. 诈骗罪的形式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
4. 诈骗罪的时间要件:在银行开立账户后,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
根据以上分析,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在银行开立账户后,骗取财物或银行结算凭证的信用,其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的财产。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一种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其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的财产。该罪行的形式要件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时间要件是在银行开立账户后使用。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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