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欺诈是否被视为金融犯罪?
时间:2023-07-06 17:05:19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金融诈骗罪中利用电信通讯进行诈骗的包括电信诈骗,金融诈骗罪是一大类罪,以其中集资诈骗为例,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金融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1、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有很多种类,本文主要指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工具实施的金融犯罪。

(1)非法进入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盗取银行资金或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这是一种比较常见,同时也是危害非常大的一种计算机犯罪。由于网络存在的一些固有缺陷和管理疏漏,犯罪分子可以侵入系统内部,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将银行的资金占为己有。目前浦东某银行内部计算机曾发现黑客侵入,但发现及时,犯罪分子未能盗取资金。

(2)截获银行和客户之间交流的信息,直接非法划拨,硬性上帐。银行与客户之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交流,在交流的过程中,可能包含着一些秘密的信息,如客户的信用卡帐号。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截取这些信息后就能进行犯罪行为。

(3)伪造或变造金融凭证,实施经济犯罪。利用计算机伪造或修改存折、对帐单等金融凭证实施金融诈骗已经成为新的犯罪趋势。利用计算机变造的金融凭证仿真程度高,在柜台交易时不易被发现。

2、信用卡诈骗。我国从1986年开始发卡使用以来,发展迅速,信用卡犯罪也随之发展起来,近年来,信用卡诈骗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在我国,许多人为了使用方便,将信用卡、密码和身份证件合放在一起,结果往往造成同时丢失的情况,这样就为不法分子冒用所捡拾的信用卡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即使信用卡未丢失,也存在持卡人的信用卡被骗走或托人保管后被行骗者或保管人冒用的情况。近年来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履有发生。

(2)使用假证办理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犯罪分子使用假身份证、假单位等证明材料,通过非法的办卡中介单位办理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

(3)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分子使用各种技术伪造信用卡,虽然,这些伪造的信用卡不完全符合ISO的质量标准,但是随着犯罪分子伪造技术的提高,伪造的信用卡几乎已经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

3、贷款诈骗。近年来针对银行的贷款诈骗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金额也越来越大,新型贷款诈骗手段主要有: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贷款。这主要是指编造引进外资需要配套资金的虚假理由或者编造子虚乌有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所谓能够产生良好效益的投资项目,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引进外资是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一些不法分子乘机编造虚假的引资理由贷款诈骗。

(2)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政府部门批准立项文件、颁布营业执照,银行的存款证明、划款证明,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申请贷款所需的文件。

(3)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超出抵押物价值担保诈骗贷款。“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变造、作废、无效、冒用的产权证明。

新金融诈骗犯罪的特点

新型金融犯罪。所谓“新型”,是相对于传统而言的,是指现在的金融犯罪具有与以前金融犯罪即所谓的传统金融犯罪所不同的新的因素。这些新的因素大体上可归纳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等方面,成为新型的金融犯罪。新型金融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金融犯罪活动的国际化,超越传统上的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司法管辖。现在的国际金融市场已经结为一体,除了一些不开放本国金融市场并且继续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金融流通是跨国界、跨地区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与此相应的,危害资金融通安全的金融犯罪活动也日益国际化,成为跨国家、跨地区的犯罪类型。金融犯罪中的洗钱犯罪和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进行的金融犯罪可以说是金融犯罪国际化的典型代表。目前浦东还未发现,但并不能因此而高枕无忧。

2、金融犯罪方式呈现高科技化、专业化,这是随着金融活动的发展而出现的必然趋势。由于金融行业和金融活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金融犯罪从一开始就具有职能犯罪的特点。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如今各种金融工具和衍生产品更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普通的外行人对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票据以及汇款、托收、信用证等各种结算方式就已经弄不太明白,更不用提什么期权、期指、互换、对冲等衍生金融交易以及项目融资和证券化融资等各种融资手段了。因此,现在的金融犯罪分子往往本身就具有相当的金融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犯罪方式日趋专业化。

上述金融犯罪的国际化趋势和高科技化、专业化趋势是基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犯罪行为进行的归纳。前者着眼于金融犯罪行为的活动范围,后者着眼于金融犯罪行为的方式手段。两者之间不仅存在着交叉,而且更有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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