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规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二、完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法
1、可设计一份标准的《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
2、将《确认函》挂在相关招标信息网站上,并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必须下载填写及打印该函,一式二份。同时,注明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本单位基本账号转(汇、存)入招标人指定开户行和账户,并将经招标人开户银行核查签章的《确认函》原件,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以此作为投标人交纳了保证金的依据。
3、在招标公告中注明《确认函》的下载网站和招标人开户银行地址和咨询电话。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确认函》应留存一份在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如银行确认投标人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招标人可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三、投标保证金缴纳方法完善的目标
1、明确招标人、招标人开户银行和投标人的责任,即由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数额和方法,投标人按要求交纳保证金,招标人开户银行出具保证金到账证明,如此,三者形成了一种相互协调和制约的关系,既能增强投标人的责任心,又能减轻招标人的工作强度。
2、预防因招标人未能及时收到保证金而遭受投标人质疑、投诉等情形。如,有些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证金寄达指定账户,招标人凭银行回单作为开标依据,这种做法会出现投标人已如期交纳了保证金,招标人却因离开户银行路程较远等原因不能及时获取银行回单,使得投标人被拒绝参与投标的情形;有些招标人则因要求投标人可以提交转账支票、汇票等凭证或现金,以至于出现瑕疵或空头支票等,最终导致招标人不能及时收到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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