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亲属关系,人身关系案件不能仲裁。并不是只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必须仲裁”,仲裁的适用是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
行政仲裁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全文7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