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消费者(持卡人)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必须持有某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并且该信用卡内有足够的存款余额。消费者在网络超市里购物,必须委托发卡银行划拨购物款项到网络商品提供商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只有购物款项被发卡银行划转到网络商品提供商提供的账户内,网络商品提供商才会给网络消费者发货。所以,网络消费者(持卡人)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是信用委托关系。
2.网络消费者(持卡人)与网络商品提供商之间的关系
网络消费者与网络商品提供商之间的关系是商品买卖合同关系。网络消费者作为商品的购买方在同网络商品提供商在网络上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必须委托发卡银行划拨购物款项到网络商品提供商指定的银行账号上,网络商品提供商才会给网络消费者提供其在网上购买的商品。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对等的:网络消费者(持卡人)委托商业银行(发卡人)向网络商品提供商交付(划转)货款,网络商品提供商交付(邮寄)商品。
3.网络商品提供商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
网络商品提供商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网络商品提供商的开户银行接受其委托,向网络消费者(持卡人)委托的商业银行(发卡人)进行货款划转、结算。
由上述分析可见,电子支付是由一系列的标准合同构成的过程。然而,由于网络商品提供商往往利用其决定交易条件的优势地位,制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常常使网络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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