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双方对管辖法院另有约定的,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应当按照约定办理。且约定管辖应当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范围内。
装修合同纠纷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承揽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即发包人和承包人是有限制的。
2、合同标的的限制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承包建设的标的只能是属于基本建设的工程而不能是其他的工作;为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施工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管理的特殊性。
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而对于承揽合同,国家一般不予特殊的监督和管理。
4、合同形式有要式性。
《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承揽合同则没有上述强制性规定。
装修合同产生纠纷的,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如果自己确实辩解不了的,是可以请律师为自己处理,但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一般收费的标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一个具体情况来进行收取的,只有协商好,才能保障到律师可以为自己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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