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
它不具备生效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方无法请求对方履行。
但它已经成立,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保护的内容就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具有所谓的“形式拘束力”。
在未生效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备后,未生效合同将成为生效合同,获得“实质拘束力”,当所欠缺的生效要件确定无法补齐时,未生效合同终成为无效合同。
2、《民法典》未对期待权之保护予直接规定,但《民法典》规定: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这一规定,以条件拟制成就或不成就的间接方式对相对人的期待权给予保护。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合同未生效供方未交货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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