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章”的正式名称为“合同专用章”,这是一种特制的印章,仅限于特定公司内部使用于签订各类合同以及协议事宜,因此它被视为该公司的标志性象征。
在订立合同时,如能够严格遵循既定的程序和制度,确保所采用的正是经过授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便会获得该公司的默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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