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制度中,对于严重超员与超载行为的确立,主要是根据超越车辆核定乘客人数或货运量的情况进行判断的。
在大部分情况下,若涉及驾驶大型客运车辆,其实际载客量超出了核定数量的50%以上,或者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数量的15人以上;
而在驾驶中型客运车辆时,其实际载客量超出了核定数量的80%以上,或者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数量的10人以上;
至于驾驶小型和微型客运车辆,其实际载客量超出了核定数量的100%以上,或者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数量的7人以上,便可被视为严重超员行为。
此外,对于超载行为,当货物装载量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50%以上时,通常也会被认定为严重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5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